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英语、日语、朝鲜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统计学、统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考生。
2.报考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英语、日语和朝鲜语等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则考生须参加,录取时英语口试成绩将作为参考。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市)志愿设置方式及生源情况而定。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第二院校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5.在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
6. 在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除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外,在其他省(区、市)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级差方式录取。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