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收专业有学前教育(幼儿园管理方向、多媒体技术与管理方向、双语方向、语言与社会方向、科学启蒙方向、音乐舞蹈方向、美术手工方向)、英语教育、语文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科学教育、小学教育(书法方向)等。其中多媒体技术与管理方向只招收男生,学校为男幼师班设立了专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除英语教育外,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2ad5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二十条 学校对招生录取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学费标准为4500—5500元/年,并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颁发奖学金,还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