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向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2016年我校对当地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联考成绩予以认可,不组织单独考试;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条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六章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奖励: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3000元/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待定。
资助:国家助学金(一等)25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1500元/学年;广州助学金1000元/学年;学校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已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我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经退回。
第八章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联系电话:0771-78322186724282传真0771-7832218或3118359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崇左市建设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