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我院将按教育部要求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以英语为主。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6年我院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13000元/年·生、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4500元/年·生、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生,新增专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的,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本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我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咨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22;咨询电话:0771-3102355、4736166;传真:0771-4736166;学院网址:http://www.gxzyxysy.com。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