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进档考生按考生高考成绩及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由高到低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计划招生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除有明确说明的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十五条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国家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本省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