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总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预测,以及学校人才培养能力与条件确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学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方针,保持年度招生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缩小地区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积极扩大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较低的西部、民族和边疆地区以及中部生源数量较大省份的招生规模。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促进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和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专业招生人数,逐步实现地学类、非地学理工类与人文社科类合理配比。
第十一条 学校保持招生专业总数相对稳定,建立“能上能下”的招生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院开办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且与学校办学特色一致的新专业。对发展态势不好,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专业要减少招生人数;对连续四年低于国家公布的平均就业率的专业要减少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四、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除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外,其他所有普通高考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保送生、贫困专项自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将自行组织专项术科测试。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专项术科测试,具体安排和要求以学校2016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专项术科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取得当年我校相应类别的高考报考资格。
五、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