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招生章程(2)

招生简章2018-11-11三水老师

第四章奖(助)学政策

第十条学校建立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校长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

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2500元/生.学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助学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广西农村贫困家庭高职学生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连续补两年;广西农村贫困家庭本科生扶贫助学政策由生源地扶贫办、财政局具体执行。

大北农励志助学金10000元/年(资助饲料与动物营养专业品学兼优的学生)。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6000元/生.学年。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26bd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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