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新兵征集公告(7)

甘肃征兵网2018-11-23王华老师

   
经济篇:军营到地方,处处有保障
——帮你算算参军入伍的“经济账”


(一)现役军人生活有保障。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二)士官生活待遇。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相关津贴、补贴、补助(含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等)、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的退役金标准是服役一年4500元。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参考《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相关政策:退役金还与服役表现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府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

1、我省征集的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退役时都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17156元)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支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参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加强全省征兵工作相关文件)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转业到地方、政府安置工作有困难的或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17156元)的2倍发放。(2)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3)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摘自《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省、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5〕97号))

2、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学校、全日制高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可享受最高每年6000元的学费资助,直至该阶段学业完成,同时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资助,以及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享受生活费资助。(参考《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5〕538号))

(六)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5〕97号))

(七)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

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1年),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1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2、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在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以上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5〕97号))

(八)服义务兵役期间免交养老医疗保险

1、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将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

(九)国家资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保险。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生活条件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十)入伍前承包土地,入伍后保留。自主就业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5〕97号))

(十一)退役军人生活困难可申请补助

1、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参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

2、国家对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摘自《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5〕110号))

(十二)参战参试人员发放相关补贴。参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城市无固定职业的退役士兵,经过身份认定,每人每月发放250元的补助。(摘自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

【大学毕业生相关政策】

(一)补偿大学所有学年的学费。

1、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本息民的年限,分别按照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3、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以上摘自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15〕35号))

(二)大学本科生参军政府给予经济奖励。征集入伍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和补入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县级政府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参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加强全省征兵工作相关文件)

【在校大学生相关政策】

(一)享有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1、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学年资助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年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资助;每年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进行资助。

2、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到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年限。(摘自《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5〕510号))

(二)享受奖学金优待。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摘自《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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