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开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缴费依据复印件。
第九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并为其提供受理证明。
第十条 合同及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及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开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国开行省分行按审核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国开行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