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华南理工大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一条学校对外开放办学资源,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以及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办学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拓展赴国(境)外办学的渠道,弘扬中华文化,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规定对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卓越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荣誉职衔或荣誉称号。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上方是红棉花,下方是学校标志性建筑牌坊。外环上方是中文“华南理工大学”,下方是英文“SOUTHCHINA UNIVERSITYOFTECHNOLOGY”。校徽象征学校根基厚实、欣欣向荣。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校章为红底白字,研究生校章为橙底白字,本科生校章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印中英文校名和校徽,主旗为红底黄字黄徽,副旗为白底蓝字蓝徽,旗面长宽比例均为3∶2。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歌是《华南理工大学之歌》。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7日。
第八十九条学校网址是www.scut.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