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下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的政策
1.2015年1月1日前,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在高等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从2015年1月1日起,获得上述项目相关称号的人员将不再具备同等条件下的高考优先录取资格。
2.退出军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士兵子女、因公牺牲士兵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20年的士兵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岛屿工作10年的士兵子女,飞行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军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空航天和核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四、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5.通过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制度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五、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仅在高职院校招生(专科)批次录取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报名参加2023年中等职业学生高职招生考试,并获得全国职业学院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全省职业学院技能竞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试录取相应类别的高职(专科)专业;获得全省职业学院技能竞赛二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职院校(专科)录取时,享受文考加30分的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的中等职业毕业生,高职院校(专科)录取时享受文考加20分的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等职业毕业生,高职院校(专科)录取时享受文考加10分的照顾。
已参加2023年高职招生,但在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未被录取的中等职业学生,在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结束后,考生自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统一录取。其他考生不再补充或调整录取。
6、考生同时享受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按照录取时最优惠的录取护理政策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将另行通知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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