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住房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政策不统一,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征免是争论很大的问题。
对于午餐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职工福利费可用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通知》进一步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企业未统一供应午餐而按月发给职工的“午餐费补贴”,是以现金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则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节日补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邹国金)
职工福利费核算变化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结合相关规定,本文拟从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列支制度建设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作一些探讨与分析。
财务规定几次修改福利费列支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
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