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早有税法规定
刘玉章详细解释了各项补贴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务费用标准,有的省没有制定。那么,没有制定标准的地区扣除标准应该怎样掌握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通信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根据这个文件,各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对办公通信费的标准作出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广东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这个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上海市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
执行《通知》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办公通信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补贴的80%作为公务费用,只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