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解读(2)

放假通知2018-06-15三水老师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下称《通知》)后,即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

《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发表题为《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今后要缴个税》的文章认为,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将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

《江南都市报》发表的《垄断企业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空子,在福利补贴方面,往往采取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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