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审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除非它背离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应被撤销。
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对权利的列举式规范并非宪法的绝对要件,美国宪法在订立之初并无权利条款,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法也未明列权利条款,但这都无损于它们是有效宪法规范的事实。
宪法的分类
宪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没有明文规定,随着历史的发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国宪法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宪章》、《英国权利法案》、大量国会法案和相关法律,再加上很多习惯、判例累积组成。
亦有学者依据宪法内容而分为“宪章”与“宪律”;宪章为制宪者制订宪法时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国宪法里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里的五权分立、各国宪法里出现的各种人权保障等如是;宪律则为制宪者依据宪章、当时制宪时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构,例如中华民国宪法里有关边疆地区人民的生存、发展、参政等规定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