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准则条例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2)

发言稿2018-07-07三水老师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比旧条例,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新增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此外,组织纪律“负面清单”中的新提法还有“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等。

3.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共25条违纪行为200多项。新增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更为严格。如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不仅规定了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而且还明确了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属于违规。也就是说,不仅不能够拿,而且还不能够送,否则都是违规。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中。此外,还首提“形象工程”:“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共13条70多项。新增了两个新提法:“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生活纪律“负面清单”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三)学习《准则》《条例》需要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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