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十二大党章重新设立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强调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员不仅要遵守党纪,而且要遵守政纪国法,对违纪的党组织也要进行处理;更加重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高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扩大了职权。十二大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及从严治党的基本精神,被后来的历届党章所继承。由此可以看出,纪律是历届党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党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
现行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
现行党章在总纲中对纪律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且用“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十二条对党的纪律的作用、纪律处分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等提出了总体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是明确了党的纪律的地位与作用。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这表明,一方面,纪律是行为准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约束力,是党内生活正常进行的前提;另一方面,纪律是保证,只有用严格的纪律要求来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才能保证全党意志统一、行动一致。
二是明确了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章对党的组织、党员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党章精神,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各项纪律。政治纪律,这是党内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权威。组织纪律,要求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组织观念和服从观念,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群众纪律,要求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自觉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此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工作纪律等。
三是规范了党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教育违纪党员和党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要手段。现行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对党员处分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党章同时明确,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纪方面失职,也要受到相应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