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
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有何亮点
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组织和成员”作为第二章。据了解,本章虽然只有3条内容,但创新较多且对地方党委工作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地方党委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并规定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等也应在此范围之内。甄小英认为:“以前有的地方,人大、政协以及工青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不在党委委员队伍里,现在统一纳入进来,这有利于地方党委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根据党章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但在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担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法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另一方面,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但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其资格依然保留;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依然保留资格。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就是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免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此外,本章内容还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党委常委会委员名额,并规定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中央或省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