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3、受害人的父母。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这仍归属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发生的,更像银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子女帮助父母劳动,尽一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在能力所及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特别是知识分子),给子女以帮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55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4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法院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第三,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既然赡养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那么人为确定一个年龄来界定需不需要赡养、赔与不赔赡养费,是违背赔偿损失填平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综上所述,受害人的父母应当界定为被扶养人,而不应以年龄来划分是与不是。具体扶养费如何计算,将在下一节详述。
扶养费的计算涉及八个方面问题:1、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成年人一般计算20 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2、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下简称年人均消费支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3、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4、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只计算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5、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6、扶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依据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还是依据被抚养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适用农村或城镇的标准计算。7、在校学生的计算。8、受害人的父母的扶养费的计算。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六个问题分别论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