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
(六)出境定居离职费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