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6)

法律法规2018-08-08才子老师

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五年。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商业性电子信息与商业性推销电话是指经营者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向消费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的信息或者拨打的电话。

第三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经营场所与其他公开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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