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丧假规定几天,福建省关于丧假的最新规定

法律法规2018-08-05李天扬老师

2016年婚假、丧假、产假的新规定如下:

婚假:

1、员工结婚,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2、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旅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探亲假(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待核实)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或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4、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员工带薪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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