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6)

法律法规2018-08-03李一老师

24.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发展“热—电—冷”高教网教育供,建设和完善热力管网;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5.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区域产业发展定位,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坚决控制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高污染项目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布局建设。加强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严禁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转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准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银川市、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批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土地、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安监局、金融办,宁夏气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电力公司)

27.优化城市规划和管理。加快制定完善城乡规划,严格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并在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区块修建性详规中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

28.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结合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推进工业企业进园入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气象局、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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