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2018-08-03王华老师

2、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2017年底前,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市州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参与)

3、加强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污染整治。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有色行业规范化整治,2017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要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鼓励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秋冬季实行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检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与)

4、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6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在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2016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与)

(二)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缓解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严把注册登记和转入关,新注册和转入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参与)

2016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城市主要路段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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