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明细、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等文件资料。
经建设单位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和通过公开征集报名或经业主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经公开征集报名后差额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实行一户一票,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投票权数,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
(三)非住宅物业每一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告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它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