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陪同的驾驶员实习期上高速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杨状
【裁判要旨】
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内独自一人驾车上高速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虽违反了公安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但如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就“相关情形属于免赔情形”进行了充分提示、说明的,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关键词】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实习期上高速;
一、基本案情
苏某在2013年5月15日首次申领了驾驶证。2013年6月25日,苏某独自一人驾驶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辆,于沈海高速公路福建方向1383K+100m处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导致投保车辆以及另外两辆机动车受损。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后,苏某支付了拖车费用和事故施救费用共计人民币1120元,受损车辆维修费合计人民币134700元。事故车辆修理完毕后,苏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苏某车辆维修费以及拖车费、事故施救费。
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保险单》上的明示告知栏载明:“1、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商业险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