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将于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湘潭市双拥中路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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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