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其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无希望、积极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直接故意的主管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等,可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在量刑中应予以考虑。
三、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于其中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遂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对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即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应区别对待。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是正当的货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则不存在犯罪问题;如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将致人自杀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如行为人先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没有故意,则将自杀结果作为先前犯罪行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逼迫、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