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期限届满;
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没有发展前途的情况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解散方案,将提案送交股东会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才能形成解散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公司立即解散;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具体体现在: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时,公司即应解散;
3、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则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