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2)

法律法规2018-08-13李一老师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

四、缴纳外资并购资金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16条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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