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给广大司机提供便利,公安部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
经了解,公安部新推出的10项便民服务措施主要包括:
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
允许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申请驾驶证;
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驾驶证;
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
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
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
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
解读
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回答
问:各类残疾人分别可驾驶哪些类型机动车?
答: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一是左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二是右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是双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四是有听力障碍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五是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人员,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