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可能发生在商品的出卖上,因为这个行为只是价值的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因此,剩余价值只可能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不是发生在所购商品的价值上,而是发生在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不可能因交换而发生价值变化,只能从所购商品的使用上发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句话指出了三点:(1)劳动力是在“活的人体中存在的”,它既不能离开人体,又不等于人体。(2)劳动力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它只能在运用时,即在劳动时才表现出来。(3)劳动力是“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不能把劳动力等同于体力。一个白痴和疯子即使有体力,也不能算劳动力。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
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在商品交换本身除了包含由它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的前提下,劳动力只有被它的所有者自己当作商品出卖,它才会出现在市场上。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只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可以当作商品出卖,没有别的东西可卖。其实,不仅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历史的产物,而且前所考察的商品、货币这些“经济范畴”也都带着历史的痕迹。资本的出现,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这个“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决定劳动力价值的要素有三个:
第一,因为劳动力只是活人的能力,所以劳动力生产要以这个活人的存在为前提。活人维持生命,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