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是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是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
十二是城市低保家庭连续6个月不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三是其他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六禁止”即禁止“拼户保”“拆户保”;禁止“搭车保”;禁止“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禁止挤占、克扣、挪用城乡低保金;禁止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城乡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
对违反“六禁止”规定的要及时停发低保金并及时追回低保金上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