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和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深源地震:震源深度大于300公里的地震。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