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优秀篇】(5)

动态新闻2018-09-04三水老师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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