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永伟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红岩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志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管永伟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辩称: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到赌场去只是给人家“看锅”,挣个零花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管永伟仅是去管国军开设的赌场,把锅、放铳,到2008年5、6月份已很少去赌场,况且他是想去就去,没有什么具体的活,收购泥鳅管永伟根本就没有参与,故管永伟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管永伟不是赌场股份,不提供赌具,不分管具体工作,不参与聚合、接送,起作用较小,应属从犯,但管永伟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参与时间短,分利少,不应属于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被告人管永伟犯罪后又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红岩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辩称:自己没有参加黑社性质组织,与他们都不认识,在渠村收泥鳅也就帮了李志胜几天忙。在天龙市场谷动兵和别人打架时,自己只是在场,没有参与打架,请求从轻处罚。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赵志安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自2005年以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办事处坡头集村管X军(已判刑)相继纠集王X民、袁X增(均已判刑)、蔡X贵、张X凯(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管永伟积极参加、社会闲散人员史X保、王X涛、刘X宾、于X敏、张X峰、赵X言、朱X领、刘X运、王X中、李X文、狄X胜、张X利(均已判刑)等参加,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管国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7年以来,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控制濮阳县、范县等地的泥鳅收购市场,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濮阳市城区一定范围内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管永伟供述:其与管X军是一个村的,是叔侄关系,自小就跟着他玩。1999年5月聚众斗殴时自己也参加了,被判了四年刑。出狱后就跟着他参加赌场,帮他在赌场看锅、抽水并放铳。管X军手下有王X民、张X凯、蔡X贵、于X敏、小X、袁X龙、史X保、张X林、袁X增、刘X宾、王X涛、胖X、大X等人,王X民是管家,张X凯、蔡X贵和自己是他比较信任的人。管X军在市内名气较大,遇事能摆平,对兄弟们义气,我们都想跟着他。开赌场时,我们都必须听他的,史X保因为不守规拒,被管X军赶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