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1年5月份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靳双纠集郭小勇、许庆华、张保军、康建成、王林等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许庆华、张保军、靳林峰、吕明明、王治国、刘丙某、康建成、成某某及被告人郭小勇、齐坡、张尚豹、王林等人先后参加到该组织中。其中被告人靳双为组织、领导者;许方(在逃)、郭小勇、许庆华、张保军、齐坡、靳林峰、吕明明、康建成、王林为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张尚豹、靳华夏、刘丁某、刘丙某、王治国、张某、成某某、王某、刘AB为该组织的成员或一般参加者。被告人宁张保、郭二涛、侯鹏飞、孙三海(四人在逃)亦为该组织成员。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
该组织先后以“焦作市圣杰财务有限公司”、“焦作市星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地下钱庄,通过高息放贷,然后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强行讨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安排住宿、车辆,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郭某某、郑某某,破坏李运来砖厂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强行讨债;有组织实施当街聚众刀砍史某某、枪击丁某某家门、围堵焦作市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砸沁阳市三王庄加气站玻璃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造成众多被害人心理恐惧,辞职离职,甚至举家外出躲藏。
该组织的财务工作前期由许方负责,后由被告人李某负责。被告人刘AB在该组织中负责砍刀、子弹等违禁品管理工作。
该组织先后拥有枪支数把(已追缴5支)、子弹数百发(已追缴252发),各种管制刀具数十把、消防斧3把、棍棒2根,各类车载警灯4个、电警棍2个,武警车牌、连号车牌十余副,河南省公安厅、焦作市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通行证近30张,通过大肆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焦作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郭小勇、许庆华、张保军、齐坡、靳林峰、吕明明、张尚豹、李某、靳华夏、刘丁某、王治国、刘丙某、张某、康建成、王林、成某某、王某、刘AB的供述,被害人史某某、沈海霞、金某某、丁素霞、李某丙、刘梅、朱家国陈述,证人孙莫某、侯某某、支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何某某等人证言,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现场照片、员工手册、值班表、员工考勤表,借条、借款合同,公司贷款明细及利息未收明细、公司账目,结算证明,承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产过户情况,公司车辆分配管理清单,鉴定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