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
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刺激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一)实行购房消费补贴和税收优惠
1.实行首次购房奖励。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2.实施契税财政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
3.首次购房奖励和契税财政补贴由县(区)财政局根据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奖励和补贴证明,从房地产税收收入中予以解决,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暂定两年。
4.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6.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