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动态新闻2018-06-23王华老师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5〕16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以下简称《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并负责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法定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项目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实施。

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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