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1934年1月1日-12月31日),每人每月提高360元。
④满71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1940年1月1日-1943年12月31日),每人每月提高20元。
⑤满76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1935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每人每月提高40元。
⑥满81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1934年1月1日之前),每人每月提高80元。
出生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
2、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月基本养老金=月实发基本养老金-24元地方补贴)。
(三)我市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已参照企业离休干部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不再执行省里关于企业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待遇相关政策规定。
(四)这次调整养老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企业应填制《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表一)》;《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表二)》;《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三)》及《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四)》。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各一式四份,附件4一式一份。市属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由市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市)属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由各区(市)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