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为加快黄标车提前淘汰步伐,根据省里的相关办法,我市出台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根据细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四个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110%;第二时段为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7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90%;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80%。
“淘汰得越早,补贴越多。”以2006年以后的小型汽车为例,四个时段的补贴分别为7700元、7000元、6300元和5600元。
并不是所有的黄标车都享受补贴政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补贴标准兑付的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补贴资金省级负担60%,市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负担60%。
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