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态新闻2018-08-25王新老师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