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海口市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符合海口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可作为申请人。
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口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海口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具有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在海口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海口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年。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海口市实际居住满8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海口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申请人属经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为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本市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