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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
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在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只享受一次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和公寓式安置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建住房。
第十条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
第十一条 符合分支户资格的,增加120m2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式安置时增加120m2安置房面积。
第十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征地红线内未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补偿。
第十四条 迁坟补偿标准按土碑坟1500元/座、水泥及砖砌碑坟2000元/座进行补偿。
在公告迁坟期内,逾期不迁的,由殡葬专业队伍迁移到墓地安置区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