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建筑特色和农村风貌。村民住宅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当地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是保证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业务水平,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工匠队伍。
完善配套设施。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注重绿化、美化,提升宜居水平。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各级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集中投放,形成合力,优先用于完成规划审批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职责。对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健全基层管理机构。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等。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协助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乡级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经费,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经费落实到位。
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作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县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管理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对乡镇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保证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