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育尖子和病残学生免考、择考、缓考的资格界定
(一)体育尖子
初中阶段参加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与体育部门联合主办的体育比赛(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游泳等运动竞技项目)获得市级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四名;省级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国家级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八名(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残疾或身体健康问题学生
确实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或三甲医院证明)、因身体健康问题在初中阶段已办理免修体育实践课手续的考生(必须出具初中阶段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手续表格)、患有其他不适合剧烈运动疾病的考生。
(三)身体发育异常、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等仍然能上体育实践课的考生
须有三甲医院证明。界定标准如下:
第一类:营养不良〔计算公式:体重(公斤)/身高2(米2)〕,≤15.5—14.6为I度;≤14.5为Ⅱ度。
第二类:肥胖〔计算公式:体重(公斤)/身高2(米2)〕,≥26.5—29.9为I度;≥30为Ⅱ度。
第三类:严重脊柱弯曲,偏离中心线2.5厘米—3.4厘米为I度;3.5厘米以上为Ⅱ度。
第四类:O型腿:两膝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第五类:X型腿:两脚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达到I度标准的考生,可在开设考试项目中自行选择力所能及的两个项目进行考试;达到Ⅱ度标准的考生,可在开设考试项目中自行选择力所能及的一至两个项目进行考试,也可以免考。
(四)考试前临时有重病或受伤的考生
临时有严重病伤,具有三甲医院证明的考生,可申请缓考体育,缓考时间在文化课统考后,全市集中一次性考试;如缓考时仍然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免考。
(五)考试时受伤的考生
因在考试中受伤不能完成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