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纪把握新形态。“明制度于前,重惩戒于后。”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约束力在于执行,威慑力在于从严。新的《条例》的出台,我们既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更要履行《党章》赋予职责精准执纪、从严执纪,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当前,在工作中我们有认识的运用新法规对违纪行为进行分析,在头脑中培养运用新法规的思维习惯。在线索处置环节,在乡镇、街道、部门纪(工)委推行“六定”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的同时,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问题线索从纪律和规矩层面认真梳理,全部纳入“五类标准”进行处置;在纪律审查环节,通过“领导联片、信息联网、单位联动、案件联查”“四联”工作机制,将违反“六大纪律”和违反“八项规定”问题作为审查重点,恰当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各种违纪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在执纪审理环节,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通过“联审会审问审”“六部门联合执行”的“三审一联”工作机制,重点聚焦审理违反纪律和规矩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确保铁纪发力、警令得行、规矩生威。
四、打铁必须自身硬。“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委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干部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新的《条例》的“六大纪律”,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同样也适用于我们纪检干部,尤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对纪检干部的“工作纪律”做出明确规定。作为一名纪委书记,天然拥有着“三种”身份。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就必须用“四个坚持”要求自己,用纪律和规矩约束自己;其次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就必须用“四个自觉”激励自己,用“六大纪律”管好自己;最后是一名执纪者,就必须成为学习贯彻的标杆和精准运用的先锋。三种身份的叠加,可以说是一级比一级严格。要带头学习提高。坚持“周一学堂”制度,完善“三个一”学习培训成果分享机制,培养阅读党报党刊习惯,推行跟班培训、以案带培模式,全面提升纪检干部业务素质,形成“学思践悟”的优良学习氛围。要完善内控制度。出台《内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纪律审查人员监督制度员监督卡制度》,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依规依纪安全审查的要求贯穿始终。要严守纪律规矩。始终牢记“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搞一次特殊,就降低一份威信;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人心”,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既要自身正、过得硬,更要在管理中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在学习贯彻遵守《准则》《条例》中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走在前,做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