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与厚爱心得体会党员篇(2)

党课心得体会2018-06-17李一老师

“四种形态”,每一种都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纪律审查工作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就必须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管用的方式方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指出,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四种形态”的重点是在抓早抓小、层层设防上做文章,常态化的“动辄则咎”实际是体现纪委阻遏党员沦为“阶下囚”的“菩萨心肠”,“这就像我们很多人平时会得重感冒或发烧,这个时候要及时出手治疗,而不是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奔向重症和绝症。”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总结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时,单辟一段阐述“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一组2015年的数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熊惊峰表示,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实践好“四种形态”,要跟惯性“断舍离”

实践好“四种形态”,必然要求各级纪委与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抓大弃小、专注腐败问题忽视其他问题等工作惯性“断舍离”,用一种更显严格、更为缜密、更加主动、更有温度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改变惯性实属不易,必须不断深化“三转”。其中,转职能是核心,转方式是关键,转作风是保障。要把监督执纪问责这个“纲”举起来,“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这就意味着,曾经不足挂齿的“小事”、不以为然的“小节”、不入法眼的“小题”都要抓、要管、要过问,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敲敲警钟,有了问题就谈话诫勉、函询核实,严重违纪就要立案查处、快查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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