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分别提出了一些新要求。第一,对党员义务作了补充,强调要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有利于促进党员更好地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二,针对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一是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用“社会组织”来表述,以涵盖包括新社会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加大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二是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办法的规定中,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把“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有利于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中的**,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也给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扩大基层党内**的探索留出空间。三是增写了组织党员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四是增写了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这是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功经验的运用,反映了党员群众特别是遇到困难的党员的心声,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也适应了流动党员不断增多的客观需要。第三,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脚踏实地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党章修正
案突出强调各级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加强道德修养。 可见,这次修改党章,既保持了党章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的稳定性,维护了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实现了党章内容的与时俱进,适应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