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2)

党课心得体会2018-10-25三水老师

  对于如何有效落实以法治建设成效衡量领导干部工作,马怀德建议:

  第一,把法律实施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标准,在组织人事制度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把法治纳入用人标准范围之内。

  第二,尽快制定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用法律的形式来衡量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执行法律的绩效,并且将它作为考核任用和政绩评价的法律依据。

  第三,通过前两个制度的设计营造出一种氛围,也就是领导干部合不合格、称不称职,能不能晋升,关键是看他能不能依法办事、会不会依法办事,是不是有足够的法律素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

  追责制度将让干部不能、不敢干预司法

  公报摘录: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无论是党的领导干部还是政府的领导干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应该有一种规范,目的在于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干预,能够独立、公正地依法办案,禁止干部插手司法事务。

  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我们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心有余悸,不能、不敢干预。他觉得,这样对法院、检察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得非常细致,非常有利于操作。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对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陈卫东认为,司法人员现在不能独立依法行使职责,既有外部也有内部的环境,让他不敢依法行使职责。这要建立一个保护机制,到底是什么机制,我们还要继续去探讨。这个机制让他毫无后顾之忧,不会受到责任追究或者打击报复乃至生命危险,从而大胆行使权力,这其实是一个司法职业保障的机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表示,对司法机关来说,几十年以来经常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有理没理他都找人。找人就是托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关系就是双方的领导。找我们,我们也感到头疼。最不好处理的就是各个部门的领导,比如党委、人大、政协的领导,还有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既有现任领导,也有曾任领导,领导干部来过问具体案件让我们很头疼。随着法制越来越健全,党规党纪也有了比较细致的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的程度有所缓和。在这个法制比较健全的阶段,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提出依法治国,强调法院、检察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有一些领导干部过问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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